2、接到同意受理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及时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给予援助。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