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7-08-21
劳动争议案例

连续工龄满十年

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纪某属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单位)的原固定职工,1980年11月进入厦门某单位(该单位属于集体企业,后变更为被告)工作,1987年离开该单位自谋出路。双方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曾经就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而诉诸法律,2003年11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厦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系“两不找”关系,并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纪某与单位商谈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纪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表示只能签订半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未明确纪某的工作岗位,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04年底,单位对纪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办案经过】

纪某不服单位的以上决定,遂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单位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纪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及时为纪某指派律师提供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约见了当事人纪某,询问了相关案情,收集和组织材料积极应诉,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文件。代理过程中,律师提出: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民终字第55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纪某系“两不找”人员,双方当事人仍存在劳动关系。“两不找”人员虽属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但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是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即不规范的用工管理)形成,根据现行的规定,仍然承认劳动关系存在,而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意味着工龄可以计算。纪某属原固定工,参加工作至今连续工龄已满十年,现纪某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合法有据,单位只同意签订半年劳动合同,且无岗位约定,显然是对劳动者不公平的对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单位,故单位对纪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不当,应予撤销。最后,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均被相关法院采纳。援助中心先后提供三次的援助服务,最后律师还为其代写了执行申请书。

【判决结果】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4)854号裁决书支持了纪某的申诉请求。单位不服裁决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思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支持纪某的请求,一、撤销厦门某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对纪某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二、厦门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纪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宣判后,单位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厦门某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感言】

律师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的低廉,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因无法预缴诉讼费而无法维权;另一方面也为滥用诉权者提供了便利。所以劳动争议的诉讼费制度有必要进行改革。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绝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后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律师认为目前在法律上仍存在一个盲区,这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

(厦门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 许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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