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无情人有情 法律援助谱爱心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15日傍晚,刚从江西农村来厦门打工才3天的刘某下班后匆匆赶往住处,由于不熟悉城市交通规则,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面横穿马路。这时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疾驶过来,轿车车轮硬生生的从来不及避让的刘某左脚碾压过去……,一起车祸就这样发生了。当刘某被送进医院后,经诊断:事故造成刘某左内踝骨折、左脚软组织挫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司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在医院住院16天后出院,虽然何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对于刘某的后续治疗以及因此造成的误工等损失何某均拒绝支付。此时的刘某工作也丢了,拖着未痊愈的伤脚,他感到对这个城市的陌生和对生活的无奈。
【办案过程】
经好心人指点,刘某来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工作人员热心接待了刘某,经审核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黄海、徐长青二位律师承办。
向刘某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刘某文化素质偏低,无法完成简单的文字书写,无法完整叙述整个事件经过,无法回答常规的问询……。通过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讲解,引导刘某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讲述事件经过及与肇事司机交涉的过程等细节,同时结合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承办律师大致了解了整个事件的经过。接下来,承办律师通过调查车管所确定肇事车辆车主的信息,到医院求助病历书写的确切内容,仔细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条款的精准涵义,在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核定刘某诉讼请求中向对方索赔的项目及金额。
一审中,被告何某聘请了律师并提出了反诉,反诉金额几乎与本诉主张金额相抵,使得整个案件增加了诉讼难度和工作量。然而黄海、徐长青二位援助承办律师并未气馁,他们仔细研究了对方的反诉要求及证据,针对性地提交了反驳证据。在充分准备后二位律师一起参加了庭审,他们用严谨的举证和辩论充分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犀利的说辞驳斥了被告反诉证据中的不足,庭后又向法庭提交了说理严密的代理词……。一审判决以25%-75%的比例划分原被告双方的赔偿责任,虽未全部支持原告诉求,但完全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由于原告承担了25%的赔偿责任,被告又先期付清了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原告伤情未达到定残的情况下,实际从被告处获赔金额较低。另外,原告未能提供有力的误工损失证据,使得一审判决中未支持误工费。承办律师向刘某充分讲解了判决书内容及法理,刘某表示要上诉。黄海、徐长青二律师再次接受了法援中心的指派,继续为刘某提供援助。承办律师仔细分析一审中双方所有证据及判决书后,认为法院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事故责任大小认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做法是通行做法,虽然与《道路安全法》似有相悖之处,但该法指向的“交强险”当时尚未实施,该法第76条的适用出现困难。尽管该条款对原告刘某十分有利,但实践中完全适用仍不可能。基于此,承办律师将维权重点转向一审中没有支持的误工费,以该项诉求作为上诉的重点。由于诉讼重点得当,二审法院支持了刘某误工费损失的全额诉求。
【案件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的审理,由于被告、被上诉人何某在一二审中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调解未成,两审均以判决结案。二审判决在一审仅判赔410.3元的基础上,增加了误工费3142.5元,使刘某获赔总金额达到3552.8元。
【律师感言】
本案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是对于受援人刘某来说,刚来到陌生的城市就突遭横祸,在维权的过程中又屡次受挫,这些都是一个来自农村的年轻人难以承受的。当他面临生活的窘迫和病痛带来的痛楚时,是法律援助向他伸出了援手,是充满爱心的承办律师为其前后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