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女孩有家难回 法律援助急施援手
2001年底,一位老人携着小女孩走进了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小女孩先天性残疾,天真的双眼明显透出与其年龄不相仿的忧愁,老人家愁眉苦脸,尚未开口便已泪流满脸。在中心工作人员的劝导下,老人家说出了一段令人心酸的故事…..
外孙女小莉一出生就缺少一根左肋骨,随着年龄的增长,后背凸出日益显现,且智力低于同龄人,幼年时父母和外婆都竭尽全力为其寻医治疗。但在小莉7岁时,父母离异了,再也没人为她的治疗奔波操劳,随父亲生活的小莉在缺乏母爱的环境中又生活了六年。2001年夏日的一天,不幸再次降临到小莉头上,从开智小学放学回家时,小莉再也进不了家门,因为父亲已离家不知踪影,有家难回的小莉从此流落街头,靠乞讨偷窃苟且度日。外婆得知后,心疼地将小莉领回家,但是年迈的外婆实在无力长期抚养残疾的外孙女。想到今后的生活,祖孙两人经常抱头痛哭,外婆甚至想到了一死了之……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愤怒了,天下竟有如此不负责任的父母!中心律师一方面捐衣物给小莉,一方面马上展开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后,代理小莉到法院立案起诉。但是,此时却寻找不着孩子的父母,如果等待公告送达起诉状,时间势必拖延,对小莉非常不利。于是,市中心一方面请街道、居委会帮助向小莉父母的亲戚传递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呼吁,终于,孩子的父母迫于舆论压力出面与律师商谈。分析小莉父母的实际情况后,承办律师几经斟酌,拟定了二个方案,如果父母都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只有诉请法院判决他们出资将小莉送到福利院生活,但是从有利小莉成长的角度考虑,应尽量争取父母担负起抚养、教育小莉的责任。为此,律师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对他们晓知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出主意。终于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小莉父母达成协议,小莉继续随父亲生活,父亲外出工作期间,雇请保姆照料小莉,母亲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并承担小莉继续治疗费的一半。
望着紧紧抱住父亲胳膊的小莉,外婆流下欣慰的泪水,发自内心地连声道谢:“谢谢律师、谢谢法律援助中心!是你们无私的帮助重新让小莉有了家”。
(市中心 吴萍)
行政不作为 告你没商量
近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首例民告官的案件在中心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胜诉。一审同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林某的诉求,判令被告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吕某作出处罚决定。
事情的起因于2000年11月5日上午,小林在其家边挖土,吕某看到后认为会损毁其家的桂元树即加以阻止而引起争吵,吕某抢下并敲断林手中的锄头柄后,殴打其致伤。林于当日报案后到同安区中医院诊治。经诊断林周身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同安区公安分局虽及时出警并展开调查,但对于吕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却迟迟没有作出处理。在几经奔波、多次反映均未果的情况下,小林一气之下,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市中心对于这起民告官的案件非常重视,在认真听取案件介绍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吴萍、林剑方律师办理此案。为了详细地了解情况,承办律师向同安中医院进行调查取证,获取了林当时的伤情及遵医嘱住院治疗的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辩称,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被吕殴打致伤,故其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律师指出林被殴打不仅仅只有其本人的指控及伤情记载,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吕打人的事实。首先,林的笔录是在事发的当时其报警后马上由派出所制作的,这是比较客观的;其次、被告讯问吕的笔录证明了吕在阻止林挖土,抢下敲断林手中锄头柄时无意中伤及林身体的事实;第三,被告所作的调解笔录证明事发后,被告曾就此事对双方进行过调解,只是因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