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扣发
低保家庭雪上加霜
外嫁女母子无奈
法律援助讨回公道
【案情简介】
林某系湖里区高林村人,
1988年结婚,因丈夫系非农户,故户口无法迁移,婚后生育的二个儿子也只能随林某落户在高林村。
2006年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即原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林某是外嫁女为由,不向其母子三人发放“人口份”(土地补偿款的一种分配形式),双方发生了纠纷。
【办案过程】
林某的丈夫是残疾人,城市低保对象,癌症患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土地补偿款问题发生纠纷后,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
承办该案件后,援助律师首先到高林村进行调查,了解到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时,林某作为本村村民确实参与了土地承包,分得一份承包地,但九十年代末土地延包时,村里却没有继续向她发放土地承包证。在这次土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林某所在的高林居委会第二小组制定了《
2006年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作出“嫁出的女儿不给予人口份分配”的规定,所以林某母子没能领取征地补偿款。了解情况后,援助律师根据掌握的基本情况,马上为受援人准备了立案材料,于
2006年
11月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林社区居委会和第二居民小组共同向林某母子支付每人
16500元、共计
49500元的土地补偿款。
开庭时,双方各执一词,争论激烈。被告认为:第一,分配方案是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符合居民自治原则;第二,林某已出嫁,其母子的生活基础不在高林,属于“空挂户”,而且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中也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三,土地补偿款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原告已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取得征地补偿款。针对被告的意见,援助律师指出:第一,所谓的分配方案以居民自治的名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应作为合法证据被采纳;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原告林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权,而且因为是农嫁非,结婚后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按照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规定,她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是始终存在的,在土地延包没能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被告工作存在过错,不能因此认定原告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第三,原告是该村土生土长的居民,即使结了婚,户籍也始终没有迁移,两个孩子也按政策随母亲落户在当地,其丈夫是残疾人,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赖承包土地的出租收益,原告母子的生活基础一直在该村,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待遇。援助律师还指出,征地补偿款是作为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补偿,其中的劳力安置费,应该是对有劳动能力、依赖于土地生产生活的农民因为失地从而失去劳动基础的最直接补偿,原告因为是农户,虽然结婚,却无法落户于夫家,也因此从未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一切(包括就业机会、社会福利等),如果再不能享有农村居民的待遇,对原告是极为不公平的,既然历史原因造成她不能享有城镇居民的待遇,就应该让她保有农村居民的待遇,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以其是外嫁女为由不予发放“人口份”,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行不通的。
【案件结果】
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所采纳,
2007年春节前夕,受援人林某拿到了一审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判决被告应支付母子三人土地补偿款共计
4.95万元。受援人兴奋地连声说道:这下我们全家可以高高兴兴地过新年了。
但春节过后,被告马上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林某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林某盼来了最终的裁决,
判决生效后,高林居委会和第二小组拒不履行判决,援助律师又帮助受援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
8月,林某从法官手中接过了
4.95万元的执行款,她含泪笑了。此时,援助律师终于感到如释重负,这笔钱虽算不上巨额,但足以帮助这个异常困难的家庭缓解经济压力。
【律师感言】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矛盾不断产生,外嫁女和新生儿往往无法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这部分人在农村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维权能力特别欠缺,法律援助对她们而言,显得尤为必要。正因为有了法律援助,类似林某的人们无须再一遍遍地进行上访,也不再屡屡埋怨社会不公,法律援助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