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6-08-11
我市率先全省实行基层人民调解经费两级保障制度
     日前,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经费保障问题,决定从2007年起,实行市、区两级按人均不低于0.5元(含暂住人口)的标准拨付,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从而较好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公益组织尤其是人民调解组织因经费不落实影响和制约了其作用发挥的问题。象这样一次性从市、区两级同时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经费的做法,在全省尚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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