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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添加日期:05-10-27
厦门率先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
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以此为标志,一个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步在厦门建立。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手段,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日益多样、复杂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客观需要,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呈现4大“亮点”: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之下,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突出了政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责任;鼓励镇(街)、村(居)调解组织,各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来;在镇、街一级建立纠纷解决平台,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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