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日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出如下规范:(1)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由5-7人和3-5组成,镇(街)、单位及区域性、行业性的调委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委员会中应有妇女委员;调解员应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2)规范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共有6项职责: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的信息和动态,排查矛盾纠纷苗头;辖区内发生群体性民间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平抑事态,防止纠纷激化;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3)规范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年度培训,实行市、区、镇(街)三级负责制;各调解委员会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作为发放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的依据。(4)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培训和表彰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镇(街)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的经费由区、镇(街)两级财政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项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年人均不低于0.5元(含暂住人口)的标准发放。
(办公室、基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