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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 证

第七章 公 证

1995年,厦门市有8家公证处。2000年以后,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公证处相继转制为事业体制,2000年6月,厦门市第一家合作制公证处——鹭江公证处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后,现全市共有7家公证处,其中事业编制公证处6家,合作制公证处1家。

从1996年起,在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中,有3部法规分别规定了房屋买卖、房屋折迁和工程施工招投标必须经过公证。这些规定起到规范公证业务,强化公证职能,发挥公证服务、沟通、监督、引导的作用,保障了公证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了全市公证业务的发展。

厦门市各公证处在改革机制、拓展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争当文明公证员活动。市公证处于1995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窗口示范单位”;1998年及2002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2003年8月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2000-2002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2004年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授予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全市先后有5名公证员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员或“十佳公证员”。公证员苏国强于1997年6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员”,并先后被选为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员协会副会长。

第一节 业务

一、国内公证

(一)民事公证

各公证处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大力开展与公民权利义务有关的公证业务,主要有收养、遗嘱、继承、委托、赠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遗赠扶养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未婚证明、婚姻状况、出生、专业技术职称等民事公证业务。从1995年至2005年底,全市共办理国内民事类公证85079件,公证项目达100多种。

(二)经济公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厦门市公证业务大举向经济领域拓展。广泛开展了企业承包、贷款、购销、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联合经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农副业承包合同、乡镇企业承包合同、供销采购人员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证明、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合同等公证业务;积极开展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商品房买卖、来料加工合同类,以及与签订经济合同有关的授权委托证书、法人资格证书、资信证书、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等公证业务。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办理了抵押贷款、企业拍卖、外派劳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商标注册登记证明、提存和诉讼前证据保全、拍卖、投标、开标、企业改制等业务的公证。

1996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市人大制定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首次引入公证机制,规定了凡涉及房屋权属变更(如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均应当办理公证,后凭公证文书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市地方性立法的先例。在此之后的几年内我市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办证数一度占全市办证总量的三分之一,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年10月份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也引入了公证机制,规定“凡建设工程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应当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该规定为厦门市公证机关进一步介入经济建设领域提供了契机,为此厦门市公证处派出了公证员进驻招投标中心,提供现场办证服务,方便了办证当事人,同时扩大了公证的影响力。

为保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有序进行,市公证处还把企业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作为公证法律服务的突破口。1999年6月,该处首次为厦门市鲎试剂实验厂承租人与该厂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股东会等有关文件办理了公证。此项公证经省司法厅公管处的函复认可,为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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