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厦门市有8家公证处。2000年以后,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公证处相继转制为事业体制,2000年6月,厦门市第一家合作制公证处——鹭江公证处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后,现全市共有7家公证处,其中事业单位编制公证处6家,合作制公证处1家。
从1996年起,在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中,有3部法规分别规定了房屋买卖、房屋折迁和工程投标必须经过公证。这些规定起到规范公证业务,强化公证职能,发挥公证服务、沟通、监督、引导的作用,保障了公证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了全市公证业务的发展。
厦门各公证处在改革机制、拓展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争当文明公证员活动。市公证处1995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窗口示范单位”;1998年及2002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2003年8月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2000-2002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2004年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授予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全市先后有5名公证员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员或“十佳公证员”。公证员苏国强于1997年6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员”,并先后被选为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员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