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律师业的历史沿革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律师暂行条例》,我市逐步恢复和发展律师队伍。1980年12月6日,经福建省司法厅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厦门市法律顾问处正式成立。厦门市法律顾问处系司法行政系统的国家事业单位,有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5人,直接受市司法局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1982年4月16日,成立了同安县法律顾问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涉外经济、民事法律事务的需要,1984年11月14日,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1985年11月25日,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成立。1986年5月至1991年1月,集美、湖里、鼓浪屿、杏林、思明、开元等6个区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所。从1984年开始,市司法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逐步进行改革。1988年,按照司法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方案》,我市成立了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1年5月厦门市律师协会成立,标志着厦门的律师管理从司法行政机关全方位管理逐步向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过渡。1994年,市司法局及时抓住改革的机遇,在律师体制、管理方式、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律师事务所的分配体制上大多采用“效益浮动工资制”,以鼓励业务发展。与此同时,发展一大批合伙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其中洪秋生律师个人发起成立的“洪秋生律师事务所”,成为全省第一家由个人发起以个人命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施行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逐渐成为我市律师组织形式的主流。2000年,根据国务院、司法部有关要求,我市7家国资律师事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之后,我市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采用合伙制形式。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的组织形式也不断完善。2003年2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2004年10月开展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截止至2008 年3月,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60家,社会执业律师1013名(其中公职律师92名,公司律师共有32名);35个市直政府部门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6个企业单位开展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律师队伍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有930人,占总数的91.8%,博士学历的有21名,占总数的2%,硕士以上学历的221人,占总数的21.8%。律师平均年龄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的律师占全市律师总数的82%。随着律师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律师的组织形式从单一的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执业律师,发展到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有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服务的公职律师以及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的公司律师,已经形成了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律师组织架构体系。
二、主要工作经验和成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以及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律师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得到了规范,服务质量得到了提升,律师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创新步伐,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1.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促进司法公正。律师作为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检察官、法官一起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多年来,我市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仅2007年,我市律师承办刑事案件3024件,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 “4.20”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厦门市共有25家律师事务所297人次律师出庭担任辩护工作,广大律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社会正义感参与了案件的辩护,体现了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局因此被省委、省政府荣记三等功。此外,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