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4-04-03
厦门律师业如何应对CEPA
   林应钦

  2003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随后,中央政府又与澳门签定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这两个文件,司法部颁布了第81号、82号、83号、84号令,对涉及法律服务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这是内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重大举措。厦门律师业如何应对这一形势的变化,本文作了一些的思考,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一、CEPA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

  CEPA(包括相关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贸易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澳门提前实施内地对WTO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在法律服务方面,这些内容具体体现在司法部的四个规章中,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1、允许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实习管理、执业管理上与内地人员有不同的规定。

  2、允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3、允许香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司法部规定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因此这种联营在民法上应是“松散型联营”,联营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保持独立,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4、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将原来要求代表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修改为不少于2个月,并且规定设在广州、深圳的代表处,其代表每年在内地的居留时间可以不受限制。

  二、厦门律师业应对CEPA的基本思路

  1、积极介入参与,防止厦门律师法律服务被边缘化。目前几乎所有亚洲国家都面临着国际大所进入本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挑战,一些亚洲国家如印度、日本、韩国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持保守谨慎态度,特别是韩国律师对于外国律师进入本国市场一直持反对态度,但新近迫于英、美律师的不断施压,韩国也决定于2006年开始考虑部分开放法律市场。在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是有条件地对外开放,CEPA可以看作是对WTO承诺的提前预演,因此港、澳律师乃至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状况将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厦门作为外商投资较为集中、出口贸易比重较大的城市,法律服务市场必然成为港、澳律师、外国律师抢占的目标,所以,CEPA后,回避还是迎接挑战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厦门的法律服务必须勇敢地迎接挑战,抢得先机,积累经验,否则将因以下两种情况而导致业务萎缩:一是由于律师的执业没有地域限制,厦门企业大量聘请外地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另一是港、澳律师一些涉及内地的业务委托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内地律师所办理,厦门律师法律服务由于没有早介入而被边缘化。

  诚然,厦门地域小,经济总量小,近几年来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律师表示职业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有人担心,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可能会冲垮本地的服务市场。就这方面的疑虑,港澳及外国律师事务所设代表处较多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成都、深圳、广州等地情况是很好的例证,实际证明允许设立代表处,对这些地方律师业影响不是太大。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是有限制的,并非全部放开;二是国内律师大多从事中低端非诉讼业务,国外律师介入的则大多是高端非诉讼业务,也就是说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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