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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添加日期:07-08-21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及变更备案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按此规定,证书申请地为厦门的持有人,若尚未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证书副本到我局办理年度备案;若已经从事法律职业,应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证书副本到我局办理变更备案。
具体办理地点:法规教育处(司法局大楼408室)
厦门市司法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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