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7-08-21
考场规则
     第一条   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   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考。

第四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 3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准交卷出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及准考证号;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㈠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㈡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㈢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㈣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㈤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㈥不得使用手机、呼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

㈦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在试卷上填写、填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否则,答卷作废,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均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或答题卡,或填写(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第九条   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条   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 依据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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