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司鉴协[2007]3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和《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于印发。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协会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市人大内司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区)两级检察院、市(区)两级法院、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仲裁委、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司法鉴定社会监督员。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2007年9月12日印发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
(试行)
为规范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选聘工作,保障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协会拟聘任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的入选条件
取得法医类鉴定资格,从事鉴定工作多年,热爱司法鉴定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受聘为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
(一)具有正高职称和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任职五年以上,有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三)有连续20 年以上法医类鉴定实践经验,且在本行业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本会聘任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以在本协会司法鉴定人中遴选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下列人员不得受聘为本协会专家:
(一)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本协会聘任专家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提供个人资质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学术论文、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工作的案件证明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提出聘任意见;
(三)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出聘任决定,发放聘书。
四、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期为二年,期满后符合聘任要求的可以续聘。
五、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况的,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解聘:
(一)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予以处罚的;
(四)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为了使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充分发挥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规则。
一、组织结构
(一)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法医司法鉴定专
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领导。
(二)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均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聘任,聘期3年。
(三)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负责。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医司法鉴定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二)接受本市重大、疑难、特殊案件的专业咨询: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为解决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
(2)接受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委派,对当事人就法医类司法鉴定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提出的异议,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