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了使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充分发挥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规则。
一、 组织结构
(一)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法医司法鉴定专
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领导。
(二)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均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聘任,聘期3年。
(三)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负责。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医司法鉴定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二)接受本市重大、疑难、特殊案件的专业咨询: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为解决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
(2)接受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委派,对当事人就法医类司法鉴定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提出的异议,提供咨询意见。
(三)完成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协会秘书处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共同研究讨论,确定专家人选时原鉴定人员应回避。
(二)专家集体讨论时,如专家意见不一致,采纳多数专家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三)专家讨论形成的意见,应书面提交委托人,供其参考。同时备份存档。
四、权利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资料,查阅所需的案卷材料;征得办案单位同意,询问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
2、对不合法或不具备应有条件的委托,可以拒绝。
3、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与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4、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了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2、接受指派参加有关专业咨询、来信来访解答和案件研究讨论等工作。
3、专家如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案件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4、专家应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保密。
5、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五、检查督促
(一)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向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二)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有违规行为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向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本规则自2007年10 月1 日起生效。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