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7-09-19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

(试行)

为规范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选聘工作,保障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本协会拟聘任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的入选条件

取得法医类鉴定资格,从事鉴定工作多年,热爱司法鉴定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受聘为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

(一)具有正高职称和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任职五年以上,有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三)有连续20 年以上法医类鉴定实践经验,且在本行业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本会聘任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以在本协会司法鉴定人中遴选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下列人员不得受聘为本协会专家:

(一)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本协会聘任专家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提供个人资质材料,包

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学术论文、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工作的案件证明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提出聘任意见;

(三)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出聘任决定,发放聘书。

四、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期为二年,期满后符合聘任要求的可以续聘。

五、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况的,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解聘:

(一)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予以处罚的;

(四)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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