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予以接受的法律行为。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申办赠与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明;
2、赠与物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储蓄存款单等(注:已用于担保、抵押的赠与物不能赠与,只能待期满后方可再行赠与。共有财产亦不能单方赠与他人);
3、赠与合同;
4、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公证
遗嘱系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即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且所立之遗嘱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否则,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两个以上遗嘱人申办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若遗嘱人坚持,则共同遗嘱中应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遗嘱或遗嘱草稿;
⑴自书遗嘱:应字迹清楚,内容具体明确,并签名加盖私章或指印。
⑵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和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立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上指印。
⑶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司法部2000年3月颁发的《遗嘱公证细则》,遗嘱人为年老体弱者、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继承公证
继承系依据法律或被继承人生前的有效遗嘱,将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移转给继承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一些重要的继承需要采用公证形式。主要有:1、涉外及涉港澳台的继承;2、涉及房产的继承;3、涉及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4、股票和其他重要财产的继承。
当事人申办继承公证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继承人在国外或外地不能前来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亲友代办(委托书应写明是否愿意继承该份遗产,并经公证证明,在域外的还需领事认证);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死亡时所在医院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