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7-08-21
论公证制度功能的价值取向
律监督者,不仅对公民、法人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且在国家作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也进行监督。在西班牙和葡萄牙,公证也是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而设置的。

三、我国公证制度功能的定位与完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也是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在公证制度的功能建构上具有与大陆法系国家相近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文化理念。目前,我国公证制度的职能定位也是侧重于预防功能,从《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公证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但在实践当中,我国公证制度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当前,我国已加入了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大陆法系拉丁公证联盟国家关于公证功能设置的合理内核,不断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职能,既满足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效率和法律安全,预防和减少社会纠纷,减少诉讼,又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公正的法律服务。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公证的职能作用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和完善:

1、预防纠纷职能。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2、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公证功能定位为预防纠纷是必要的。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中,利用公证手段能确保合作各方相互信任、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无疑是一项最有效的法律制度。公证制度应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将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确保经济合作、交易安全。

3、履行国家监管经济、民事活动的功能。国家通过公证制度,可以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4、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将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能够保持中立,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公证的上述功能要得到充分的实现,需要公证公信力权威的树立,需要公证员自身素质的提高,需要公证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更需要全社会公证意识的增强。因此,我国的公证制度要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公证的最大价值,还必须要有立法的保障,不仅必须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中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法定必须公证”的事项范围,还必须对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进行逐步修改,将公证作为公司活动、不动产交易、婚姻家庭事项等一系列重要经济活动合法有效和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前置程序”。

(作者单位:思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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