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7-08-21
公证是不是当事人的尚方宝剑
定起来存在更多的困难。因而在司法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过失客观化的现象,也就是说,判断有无过失,就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通常人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即过失是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判断标准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负有避免他人因其行为产生损害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是有过失的,就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责。具体而言,在公证赔偿责任中,过失的判断标准就是公证执业准则,如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公证程序规则等。如果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严格遵循了上述各种执业准则的各项规定,那么即使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也是无过失的。

实际上,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公证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各类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自身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因其他种种原因使合同或承诺履行不能而导致的。但稍嫌遗憾的是,当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看法,似乎凡有公证参与的活动出了差错都是公证的错。不可否认,任何执业机构都不能保证自己的执业活动会万无一失,这也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此在公证实践中对公证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进行正确区分以及对无过失的认定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权责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9 7 3 1 2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