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推动律师执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1、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明确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市司法局主要从宏观上进行管理,重点负责行业的准入、制定制度规范、对律师法律服务进行监管、协调有关部门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深入研究律师业发展的规律、特点,分析和研究律师业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把握律师业发展的趋势及动态。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在行业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过程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切实履行职责。
2、加强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今年以来,厦门市司法局先后在律师行业中建立五项律师诚信制度即诚信公示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律师诚信记录制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制度。通过以上制度的实行,促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律师执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完善。
3、坚持以监管为保障,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在行业准入方面,要根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新要求,完善律师行业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在规则制定方面,要建立健全律师职业规范,形成具有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体系,使之成为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在严肃执业纪律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维护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三、完善公证制度功能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在公证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赋予公证制度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与公民的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的独特功能,以预防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诚信系统的建设。我国的公证制度将从现有“法律服务”功能和不完全的“准司法”功能的基础上,形成四大功能:即“准司法”功能、社会监管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和法律服务功能。要实现这四个功能的充分发挥,既是立法机关的使命,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历史重任。因此,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公证改革和发展这两个重点,努力实现改革创新、规范发展、提高素质、确保质量的工作目标,使公证制度的“适度干预”的独特功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1、巩固公证体制改革成果,完善公证管理体系。我市现有的公证处均已按要求实现从行政体制转向事业体制,但在公证管辖、办证区域划分以及设立办证点等问题还必须深入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