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初审(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复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三、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厦门市司法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六、申请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如实填写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领表》。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从厦门市司法局申领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表》,网址:http://www.xmsf.xm.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司法部
十、行政许可程序
厦门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福建省司法厅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福建省司法厅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福建省司法厅备案。
福建省司法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福建省司法厅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期限结束后七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厦门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厦门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福建省司法厅。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厦门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厦门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福建省司法厅(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