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A02)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公证员的任职及执业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和司法部批准后,核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1、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符合上述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5、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人员申请担任公证员,除具备以上第1、2、3条件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具备上述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申请表格
本项行政许可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厦门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福建省司法厅审核。审核机关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司法行厅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福建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由福建省司法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