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75项;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直接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司法局考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2、符合以上(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十五条。
六、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鉴定意见;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健康状况证明;
6、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到市司法局申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或到本局网站下载:http://www.xmsf.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各区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区司法局审查,由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厦门市司法局审查,后由市司法局上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厦门市司法局自受理各区转报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福建省司法厅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经审核并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必须年检,每年一次。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湖里区金山西路1#513室
联系电话:0592-5289062
2、受理时间(每年4月中旬开始,5月31日截止):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592-5289036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www.xms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