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7-08-21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A06)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二十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司法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

(2)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3)有十万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4)符合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

(2)成立时间满四年;

(3)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4)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5)分所应具备: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②有十万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四条。

六、申请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

(1)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

(3)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4)发起人的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5)发起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6)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合作所发起人应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2、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投资用于开办分所的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验资报告。

(6)分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律师事务所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7)省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外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及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七条。

七、申请表格

本申请事项无申请表格,申请人以申请书的形式申请。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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