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B01)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个人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持有本市暂住证,事由、案由发生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一)有理由和证据证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厦门市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因其监护人、赡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十一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法律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领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法律援助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xmsf.gov.cn/。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人符合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但因其监护人、赡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紧急情况确需法律援助的,由市司法局核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其监护人、赡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紧急情况确需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后报市司法局核准,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3、接到同意受理法律援助通知的申请人,应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人员给予援助。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因其监护人、赡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紧急情况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司法局核准,市司法局在三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行政许可证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司法局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持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司法局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本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不收费。
十五、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本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