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A07)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批准后,核发律师执业许可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司法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5、无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八、九条。
六、申请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异地执业的,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5、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6、在编、退休证明或拟执业地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内出具的人事档案寄存证明及分流、下岗、辞职的批文;兼职律师提供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及工作证的复印件;
7、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的《实习申请表》;个人的书面总结和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及辅助办理律师业务的目录清单(不少于20件);
8、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自备案日起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的证明及实习期间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评价意见;
9、职前培训结业证原件、复印件;
10、专职聘用律师、兼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11、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本所专、兼职律师比例的书面说明;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可证(副本)中各项登记内容的复印件;
1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十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领取或厦门市司法行政网站下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下载网址:http://www.xmsf.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领取或从厦门市司法行政网站下载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福建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该证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律师执业证后方可从事律师执业。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需年检,每年一次。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五楼
联系电话:5289072,5289073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
14:30—16: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5289036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www.xms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