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A05)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第三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司法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和《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市司法局申领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和《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初审手续。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后,核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不得从事法定司法鉴定业务。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
联系电话:5289066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秋)
14:30—17: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5289036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www.xms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