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审核(A04)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个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第三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司法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市司法局申领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内含司法鉴定人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初审手续。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经厦门市司法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福建省司法厅审批,颁发盖有福建省司法厅印章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法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
联系电话:5289066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秋)
14:30—17: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5289036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www.xms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