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7-08-21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审核(A04)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个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第三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司法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市司法局申领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内含司法鉴定人申请表)。

下载网址:http://www.xmsf.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初审手续。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经厦门市司法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福建省司法厅审批,颁发盖有福建省司法厅印章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法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

联系电话:5289066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秋)

14:30—17: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5289036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www.xm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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