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许可初审(A08)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核。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法规性条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
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四、八、九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五、行政许可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1、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五、六条。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七条。
七、申请表格
本申请事项以申请书的形式申请。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司法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核。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由福建省司法厅颁发法律顾问证,该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法律顾问证后方可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但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并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每年须经福建省司法厅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无效。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