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行政许可程序及期限:
厦门市司法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初审并上报省司法厅。
行政许可费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