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6号)
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具体规定》(1998年4月13日福建省司法厅令第2号);
5、2001年2月16日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2001]律1号《关于下发律师机构、执业证申报材料和程序的通知》。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
(一)、受理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同时附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 报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少于五个,并应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依据同上);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名称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 第七条):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
(5)数字;
(6)"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
(7)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依据同上);
(8)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
3、律师事务所名称经核定后,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4、申请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先行申请,并经原批准机关检索、核定(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 第十六条)。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程序
核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第十七条);
2、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新章程、合伙协议(依据同上)。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协议、章程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变更后的协议、章程符合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 第八条):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8)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9)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第九条):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