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核准程序: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2、合伙(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依据同上);
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依据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