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3-09-02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程序

核准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2号)

  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核准程序: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2、合伙(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依据同上);

  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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