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申办人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2、分所章程(合伙所另附合伙协议)。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001年2月16日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2001]律1号《关于下发律师机构、执业证申报材料和程序的通知》);
4、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依据同上);
6、分所的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7、由律师事务所所属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8、原登记机关出具该所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所情况的材料(依据同上)。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3、总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依据同上);
4、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依据同上);
5、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6、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7、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依据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