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6-06-16
律师执业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依据:
《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行政许可条件:
1、 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3、 品行良好。


行政许可程序及期限:
市司法局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至省司法厅。

行政许可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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