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 有十万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 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分所的条件:1、成立时间满四年;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具备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10万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负责人应具有2年的执业经历。"
行政许可程序及期限: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市司法局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至省司法厅。设立分所的,市司法局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至省司法厅。
行政许可费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