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借用办公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办公面积人均10平方米以上,并且总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依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具体规定》 1998年4月13日福建省司法厅令第2号);
9、报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符合规定。报检核定名称应有全体发起人签字(依据1997年6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1997]律12号《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2日 司法部令第36号);
10、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应当与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相一致(依据1997年6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1997]律12号《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