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发起人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协议(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4、资金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6、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7、发起人提供原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案件清结移交完毕证明,债权债务清结情况证明(1997年6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1997]律12号《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8、拟报检索、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少于五个,并按顺序排列。(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书应当扼要说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对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分析及若干年后的预测效益。申请书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1997年6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1997]律12号《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3、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等;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8)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9)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上签名。
4、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资金证明应当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据《律师法》第十五条 1997年6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1997]律12号《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7、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96年10月25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