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  来源:  添加日期:03-09-02
法律服务所的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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