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以改变安置帮教工作的被动局面。长期以来,我们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回原单位安置;二是在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安置基地;三是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按城区生活最低保障申请民政救济;四是引导扶持有劳动技能的人员自谋职业。前三种安置方式主要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理顺关系,协调指导,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安排的强制性安置。而相关的具体单位面对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和自身利益的考虑,难免会进行抵触,出现安置不到位的现象。作为安置帮教机构自身却是有职无权,仅凭一副古道热肠、空泛的说教,难免使安置帮教工作陷于被动局面。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事实上,引导扶持有劳动技能的人员自谋职业已成了当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主要渠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就业或创业方面应与普通公民一视同仁,但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还没有涵盖到这一特殊群体,刑释解教人员在消费、信贷等方面尚无法获得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待遇,建立安置帮教基金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须,也是缓解安置帮教工作被动局面的重要措施。
二、安置基金的筹措途径与管理方法
(一)安置基金应由地方政府规定或通过人大立法确立,坚持依法设立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各行各业都应依法办事。建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解决安置帮教基金问题,规范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范围和程序等,依法规范安置基金筹措和运作。
(二)基金筹措必须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慈善募捐为辅的原则。安置帮教工作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基金筹措方面,应由政府财政部门将该项费用列入预算项目,使基金得到行政支持;同时也可以在适当范围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以自愿为原则,进行社会募捐活动,拓宽该项基金的来源渠道。
(三)基金管理要坚持由区安置帮教办统一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原则。安置帮教基金作为一项专门基金,应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钱能用在刀刃上。安置帮教办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管理部门承担此项职责是责无旁贷。同时,要建立基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和财政、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管理。
(四)基金的运作要善用“养鸡生蛋”,活性循环,支持一家带动一群的原则。需要明确的是安置帮教基金不是民政救济款,回归人员要争取此项基金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扶持对象须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和管理能力,以使贷款资金有回收之可能,达活性循环之目的,并在此发展的基础上发挥政府安置辅助作用,形成一定的安置能力,起到支持一家带动一群的作用。
(作者单位:思明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