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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8-07-2007-001 |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初审实施办法 |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申请的依据、条件等事项 |
2007-8-21 |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初审
实施办法(0807)
一、行政许可名称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初审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取得內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区和澳门特別行政区居民在內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取得內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參加实习,应当向拟选择的实习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安排或者推荐一个內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
三、行政许可条件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四、行政许可程序及期限
应当向拟选择的实习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安排或者推荐一个內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
五、行政许可费用:无
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五楼
联系电话: 5289073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
14:30—16: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 5289036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司法行政网 http://www.xms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