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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56-01-2008-00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村(居)调委会职能作用发挥,加强对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下发《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标准、考核方法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并附件《厦门市规范化村居调委会考评验收标准》

2008-08-18

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调委会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区司法局: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38号)和厦门市司法局《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厦司综〔2007〕10号)下发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基层调委会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全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服务发展、服务和谐、服务民生,又好又快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强力推进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典型单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村(居)调委会化解新时期多样多发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平安和谐厦门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标准

规范化村(居)调委会建设工作标准的总体要求是:基础设施完善、队伍素质良好、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活动规范、调解成效明显。具体见附件《厦门市规范化村居调委会考评验收标准》。

三、考核方法

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考评工作,采取各区自查自评和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考评一次,各区局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局上报拟达标的规范化村(居)调委会的名单,待市局抽查审核后方可正式公布。市局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将直接从达标调委会名单中剔除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二)把握重点,分类指导。各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对辖区村(居)调委会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定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分类指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力争全市90%以上的村(居)调委会达到规范化标准。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逐个考评,逐项过关,要坚持求真务实,不搞照顾达标。要通过考评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指导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全面发展。

 

附件:《厦门市规范化村居调委会考评验收标准》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 司法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意见

抄送: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