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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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1-04-2000-001 |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成立机构的批复 |
2000-6-23 |
福建省司法厅文件
闽司[2000]132号
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批复
厦门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批准设立“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请示》(厦司综[2000]053号)收悉。经审查,我厅认为厦门市司法局申报成立“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及组织人员条件等均符合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意见》的规定要求,经研究同意设立“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属合作制的公证处,公证业务辖区为厦门市区范围。并根据司法部司发(1992)014号文精神,同意该公证处办理上述辖区范围的涉外公证业务,该公证处隶属厦门市司法局指导管理,组建后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业务。
厦门省司法厅
2000年6月23日
主题词:司法 公证机构 批复
抄报:司法部律公司
抄送:厅领导、办公室、政治部、公管处,省公协,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