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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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61-01-2007-001 |
行政复议受理规定 |
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程序等 |
2007-8-21 |
行政复议受理规定
一、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受理机构
对厦门市各区司法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司法局法规教育处负责受理复议申请。
四、办理机构地址、时间、监督机构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
联系电话:5289082,5289053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
14:30—16: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528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