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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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61-02-2007-001 |
行政复查受理规定 |
行政复查的受理条件、程序等 |
2007-8-21 |
行政复查受理规定
一、复查事项:法律援助
《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的决定,有权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一次。
二、复查机构:当事人对于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的决定,有权向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厦门市司法局法规教育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
三、复查程序:申请人在接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法规教育处申请复查。法规教育处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机构地址、时间、监督机构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
联系电话:5289082,5289053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
14:30—16: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监督电话:528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