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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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61-03-2007-001 |
国家赔偿受理规定 |
国家赔偿的受理条件、程序等 |
2007-8-21 |
国家赔偿受理规定
一、赔偿范围
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赔偿程序
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三、受理部门
厦门市司法局赔偿案件受理部门为法规教育处。
四、办理机构地址、时间、监督机构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
联系电话:5289082,5289053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
14:30—16: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528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