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标题 信息概述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XM00457-71-03-1999-001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简介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简介

1999-11-18

市法援中心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简介

一、概述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1998年6月由市编办批准设立。1999年11月9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公布实施。截止2006年底,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来访群众2.5万多人次,指派办理各类援助案件3725件,中心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得到了上级领导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先后获得二十多项荣誉:2001年和2004年连续两届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03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2000-2002年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2004年获省人大颁发的“支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奖”、2002年和2004年连续两届被省司法厅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04年被评为厦门市第二届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先进单位”, 2005年被评为“福建省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荣获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 2005年被市政府授予“2004年度群众满意服务窗口”。2006年度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被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二、工作职能: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中心”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在编人员6名(4名执业律师、1名会计、1名行政人员)、聘用临时工2名(出纳、驾驶员各1名);

“中心”内设接待咨询受理部、业务部、对外联络部和行政

事务部等四个部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咨询受理部

1、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回答有关法律问题。

2、指导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认真如实地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有困难的,可代为填写。

3、依法审核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经济状况及其证明材料,并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呈批表》相应栏上填写初审意见。

4、负责将《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呈批表》

及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转交业务部。

5、承办“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审裁业务部和对外联络部

1、依法审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并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审批表》相应栏上填写审查意见,送“中心”主任审批。

2、代拟有关法律文书。

3、负责对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反馈,分别收集当事人、律师、法官的意见,并在《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调查表》上如实记载。

4、负责与各区法律援助中心、拥军法律工作站、社团法律援助站、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站的联络、交流,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

5、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6、负责组织典型案例的讨论和法律援助理论的研讨。

7、负责对群众来信的回复、归挡。

8、承办“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部

1、按照“中心”领导的批示,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并办理有关指派手续和委托手续。

2、根据“中心”主任的审批意见,负责将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3、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分类登记、统计。

4、按照文档管理要求,对已结案的案件卷宗进行归档、装订、保管。

5、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中心”财务工作。

6、负责“中心”的总务工作,采购、保管和分发办公用品。

7、负责“中心”的文字打印、复印、材料分发等工作。

8、负责保管图书、资料和固定资产。

9、承办“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援助的审批受理程序及时限

1、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接到同意受理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及时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给予援助。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