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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1-2004-006

《实习律师申领执业证品行公示规定》

实习律师申领执业证品行公示规定

2004-6-30

厦门市司法局



厦司综〔2004〕30号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律师执业宣传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申领执业证品行公示规定》的通 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厦门市律师执业宣传管理规定》、《实习律师申领执业证品行公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意见请向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反映。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厦门市律师执业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宣传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业宣传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媒介以及其他途径进行广告、业务宣传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媒介以及其他途径直接、间接地介绍自己所从事的业务的执业宣传,应当报厦门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宣传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

第六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

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八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宣传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制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

(三)声称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四)自称“高级”或“资深”律师;

(五)宣扬加入律师行业前的身份及经历;

(六)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七)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当事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当事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八)明示或暗示可以通过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

(九)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作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十)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

(十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十二)除法律援助外,广告中出现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内容;

(十三)以任何有可能被认为有损于律师职业形象的方式及内容进行律师广告宣传。

第九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彩旗、大幅标语、领导人题字和招贴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广告牌;

第十一条 不得向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散发介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广告或其他附带宣传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第十二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使用已获得的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应注明获得时间。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宣传必须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考核所取得的某一专业领域的职业资格,并应注明取得职业资格的时间。

第十四条 学历宣传必须真实,学历层次应是学历主管部门所承认或确认的,并应注明毕业院校及时间。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的,由厦门市司法局进行通报批评;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习律师申领执业证品行公示规定

为加强律师队伍诚信建设,保证品行良好的人员加入律师队伍,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提交实习律师申领执业证的材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厦门律师网上对实习律师进行品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

四、实习律师在公示期间被投诉的,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五、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有其他不良品行的,暂缓其申请律师执业证。情节严重的,不予申报律师执业证。

主题词:司法 执行规定 通知

抄送: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4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