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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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9-2008-002 |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奖励和惩罚的相关规定 |
2008-04-09 |
闽社区矫正[2008]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
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试点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
1、《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
2、《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3、《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
4、《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
5、《提请减刑意见书》
6、《社区矫正对象奖励(惩处)登记簿》
7、《社区矫正对象违规登记簿》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社区矫正 考核奖惩 办法 通知
抄送:鲍绍坤、郑道溪、张志南、陈芸
傅镛堃、鄢一忠、陈保明同志
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240份)
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考核、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公正廉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行政奖励
第五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
第六条 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
第七条 给予表扬的人数不超过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 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见义勇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 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行政惩处
第十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不服从管理、教育的;
(二)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不按规定时间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擅自离开居住地;
(四)保外就医人员不配合治疗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一)不请假私自外出,经劝告无效的;
(二)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三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人员有治疗能力,故意不治疗的;
(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 奖惩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奖惩情况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获得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呈报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前款限制,应当呈报减刑。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两次以上记过,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违法行为的;
(二)发现新、漏罪的;
(三)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四)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奖惩程序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
第十八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建议给予司法奖惩,应当在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要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每季评比一次,由街道(乡镇)司法所综合评定后提出意见,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的重大立功表现,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行政惩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惩处意见,并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街道(乡镇)司法所惩处意见之日起3日内予以研究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暂予收监执行,予以收监执行,由司法所3日内提出评定意见,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司法所评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县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县级公安机关研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县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并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建议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县级公安机关应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7日内通报原关押监狱,由原关押监狱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惩,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在作出行政奖惩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应当征求县级检察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司法奖惩,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适时组织听证,增强奖惩的公开性、公正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
: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你因
,表现突出,经研究,决定予以___________________奖励。
特此通知。
司法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你因
,经研究,决定予以 _______________处分。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复议。
特此通知。
司法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
社区矫正单位: 社区矫正对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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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入矫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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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原判刑期 |
刑期起止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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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类 型 |
社区矫正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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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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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司法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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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社区 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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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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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凡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记功奖励和警告、记过处分均填写此表。
附件4 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
社区矫正单位: 社区矫正对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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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别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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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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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刑种 |
原判 刑期 |
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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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期 起 止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刑期变 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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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类型 |
社区矫 正时间 |
社区矫正 时间起止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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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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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司法 奖惩 主要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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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司法所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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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道 (乡镇) 社区矫正工作领 导 小 组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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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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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说明: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减刑、假释和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均用此表。
附件5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 )字第 号
社区矫正对象 ,男(女), 年 月_日生, 族,原户籍所在地 ,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 ,刑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因 原因于 年 月 日送我街道(乡、镇)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监狱服刑及社区矫正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
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 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公章) 年 月 日
附:社区矫正对象 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附件6 社区矫正对象奖励(惩处)登记簿
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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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罪名 |
社区矫正类型 |
奖励(惩处)种类 |
奖励(惩处)原因 |
奖惩时间 |
审批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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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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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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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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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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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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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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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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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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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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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7 社区矫正对象违规登记簿
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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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罪名 |
社区矫正类型 |
主要违规事实 |
处理情况 |
调查责任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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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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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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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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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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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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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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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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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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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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