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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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9-2008-001 |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
2008-04-09 |
闽社区矫正[2008]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试点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1、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2、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审批表
3、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4、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5、社区矫正对象汇报记录簿
6、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9、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
10、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登记簿
11、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12、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登记簿
13、社区矫正对象脱逃、下落不明登记簿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社区矫正 对象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鲍绍坤、郑道溪、张志南、陈芸
傅镛堃、鄢一忠、陈保明同志
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240份)
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得到及时改造。
第三条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逐月分析,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报到登记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接到判决、裁定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报告可以书面、口头或电话形式。社区矫正对象以口头、电话形式报告的,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视其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家庭、原单位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护人,与有监护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监护人由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友担任。
第九条 监护人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第十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第四章 公益劳动
第十一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第十二条 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第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一般不少于12小时。
第五章 教育矫正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采用集中学习、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政策形势、认罪服法、法律知识等教育。
第十五条 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
第十六条 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十七条 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心理。
第六章 走 访
第十八条 司法所每月应当一次以上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本人、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第十九条 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司法所应当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动态。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受司法、行政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矫正对象及其家庭。
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第七章 迁 居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迁离所居住的县(市、区),经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出具鉴定性评价,介绍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迁入地司法所应当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送回或以挂号信方式寄回迁出地司法所。
第八章 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上述活动范围的,经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备案。
经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签发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将准假通知单交回。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提前申请报批;无法提前报批的,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会 客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级司法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同案犯、其它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它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十章 就 业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前有工作单位,原单位又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就业。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或经司法所同意后,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推荐就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愿望但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司法所应当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委托就业所在地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年到司法所一次以上书面汇报情况。
第十一章 解除矫正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限相同,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限相同,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从其出监(所)之日起计算。
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原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已满,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考验期未满的,其社区矫正执行期限从刑期或缓刑、假释考验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做出书面总结,司法所在其矫正期满15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在矫正期满之日,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准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由本人做出书面总结,司法所在其准予监外执行期满2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批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
第三十八条 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
(二)社区矫正对象因新、漏罪等原因被羁押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
第十二章 死 亡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正常死亡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7日内通报社区矫正当地派出所或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社区矫正单位: 编号: 入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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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别名 |
性别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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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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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原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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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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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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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居住地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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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号 |
判决机关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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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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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 刑期 |
刑期 起止 |
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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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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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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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限 |
社区矫正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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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起止 |
止时 |
就读学校及所在单位 |
职务(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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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犯 罪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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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主要 社 会 关 系 |
关系 |
姓名 |
出 生 日 期 |
政治 面貌 |
工作单位职务 |
住 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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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案 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罪名 |
刑期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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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登记时本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
附件2: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审批表
矫正单位: 请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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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罪名 |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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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类型 |
请假时间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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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目的地及活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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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访者 基本情况 |
姓名 |
与矫正 对象关系 |
职业及工作单位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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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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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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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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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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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请假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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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除审批部分外,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附件3:
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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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同意你外出 天,到 地方,时间从_月_日至_月_日,请你在外出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回来后及时销假。
社区矫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矫正单位: 申请迁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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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罪名 |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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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 正 类 型 |
矫正时 间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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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原居地 |
迁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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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居地 情 况 |
亲 属 情 况 |
姓 名 |
与矫正 对象关系 |
职业 |
家庭住址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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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医)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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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 居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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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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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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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社区矫正办公室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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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 机关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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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原司法所留存,一份随档案移交迁居地司法所。
2、矫正对象迁居申请书应作为本审批表附件一并上交审核。
附件5:
社区矫正对象汇报记录簿
矫正对象姓名: 入矫时间: 解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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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汇报时间 |
汇报形式 |
汇报内容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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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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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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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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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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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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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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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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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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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说明:本表用于记载矫正对象周汇报、月报到,每人专页按序号连续记载,司法所必须安排值班人员负责电话记录或报到接待。
附件6:
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
单 位: 矫正对象姓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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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走访 时间 |
走访地点 |
访问情况记录 |
走访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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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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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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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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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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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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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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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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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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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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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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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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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说明:此表用于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每月一次对矫正对象家庭、工作单位、居委会(村)的走访情况。每人每年一页。
附件7:
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 年度)
姓 名
矫正单位
入矫日期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填 写 说 明
1、本手册由社区矫正责任人负责填写和保管,使用完后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2、奖惩情况:奖励分为表扬、矫正积极分子、记功、减刑(假释)以及经济物质奖励;惩处分为警告、记过、收监执行等。
3、日常管理:
(1)情况汇报:分正常或未完成两种情况,未完成写明主要原因。
(2)教育学习:正常参加的写明次数,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3)公益劳动:注明次数和时间,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4)请销假:填写无或请销假的主要情况。
(5)个别教育:注明次数、时间及主要情况。
(6)帮困解难:注明“有”和“无”;解决程度分为“解决,基本解决,缓解”。
4、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主要成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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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别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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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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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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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 刑期 |
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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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期 起 止 |
刑期 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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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 正 类 型 |
社区矫 正时间 |
矫正时间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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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犯 罪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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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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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行为 心理 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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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 正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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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及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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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情况 |
时间 |
主要违规违纪事实 |
处理情况 |
调查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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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时间 |
奖惩类别 |
奖惩依据 |
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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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记录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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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报到及 情况汇报 |
教育 学习 |
公益 劳动 |
个别 教育 |
请销假 |
帮困 解难 |
季 度 考 核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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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季 度 |
社区矫正责任人 (签名) 年 月 日 |
年 度 评 定
|
年 度 评 定 |
社区矫正责任人 (签名) 社区矫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姓 名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日期
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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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别名 |
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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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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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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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地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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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原判 法院 |
判决 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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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期 |
原判刑期 |
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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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刑期 起 止 |
刑期变动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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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 |
原矫正期 |
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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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矫 原因 |
解矫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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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 对象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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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 员及主 要社会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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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犯罪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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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矫 正 期 间 表 现 情 况 |
认罪 服法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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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 守法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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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教育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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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劳动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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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惩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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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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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我 鉴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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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 矫 正 期 满 鉴 定 |
矫正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司法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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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执 行 情 况 |
于 年 月 日向我当众宣布,原监外执行到期、解除社区矫正。 矫正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由矫正责任人负责填写。
附件9: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花 名 册
地 区:
|
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罪 名 |
原判 刑期 |
社区矫正类型 |
社区矫正 时间起止 |
户籍地 |
固定居住地 |
工作单位 |
解矫 日期 |
解矫 原因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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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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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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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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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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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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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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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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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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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10: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请 假 登 记 簿
单 位: 年 度:
|
序号 |
姓 名 |
罪 名 |
社区矫正 类 型 |
固定居住地 |
请假目的地 |
请假理由 |
请假时间起止 |
备 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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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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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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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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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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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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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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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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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11: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迁 居 登 记 簿
单 位: 年 度: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罪 名 |
原 判 刑 期 |
矫 正 类 型 |
社区矫正 时间起止 |
原固定居住地 |
迁居目的地 |
迁居 时间 |
迁居原因 |
备 注 |
|
1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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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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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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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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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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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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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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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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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12: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就 业 登 记 簿
单 位:
|
序号 |
姓 名 |
罪 名 |
矫 正 类 型 |
就 业 单 位(形 式) |
备 注 |
|
1 |
|||||
|
2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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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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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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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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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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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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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13:
社区矫正对象脱逃、下落不明登记簿
单 位:
|
序 号 |
矫正对象 姓 名 |
罪名 |
社区矫正 类 型 |
社区矫正 时间起止 |
脱逃、下落 不明时间 |
脱逃、下落不明原因 |
采取措施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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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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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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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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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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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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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